台酷拉 組織章程

第一章 總則

第一條 組織名稱

本組織暫定名稱為:「台酷拉」(以下簡稱「本組織」)。 未來公司化後,擬定公司名稱為:「台酷拉有限公司」、「台酷拉股份有限公司」。

第二條 組織性質與宗旨

本組織為一群志同道合者所組成之非營利性、非正式合作團體,初期不以營利為目的。 本組織之宗旨為:

  1. 研發新世代軟硬體服務,著重用旗下產業、服務來造福社會。
  2. 促進成員間的知識交流與技術分享。
  3. 為未來成立合法營利實體(公司)奠定基礎,累積經驗與資源。

第三條 組織所在地

本組織目前無固定實體辦公室,主要透過線上協作與不定期線下聚會進行活動。 未來公司化後,註冊地址將依照中華民國台灣法規辦理。

第二章 成員

第四條 成員資格與加入

凡認同本組織宗旨,並願意投入時間與精力貢獻者,經現有成員三分之二同意後,即可成為本組織成員。 未成年申請者須取得其法定代理人(監護人)之書面同意,並由法定代理人代表其簽署本章程及相關法律文件。 未來公司化後,成員轉換為股東或員工之辦法將另行議定。

第五條 成員權利與義務

  • 權利:
  1. 參與本組織各項活動與決策討論。
  2. 享有本組織內部資訊共享與資源使用權。
  3. 未成年成員的權利行使,應在其法定代理人的指導或協助下進行,並優先考量其最佳利益。
  4. 在未來公司化過程中,有權優先參與股權分配或職位規劃。
  • 義務:
  1. 遵守本章程及未來決議。
  2. 積極參與組織活動,貢獻所長。
  3. 維護組織名譽與利益。
  4. 對組織內部討論及機密資訊負有保密義務。
  5. 未成年成員之義務履行,應在其法定代理人的協助與監督下進行。

第六條 成員退出與除名

  1. 自願退出: 成員可隨時提出書面或口頭聲明退出本組織。未成年成員退出時,須由其法定代理人書面同意。
  2. 除名: 若成員有嚴重違反本章程、損害組織利益或長期不參與活動等行為,經全體成員三分之二同意後,可予以除名。對未成年成員除名時,應通知其法定代理人,並應充分考慮未成年人之權益。

第三章 組織架構與運作

第七條 決策機制

本組織初期採用扁平化管理,重大決策應經全體成員共同討論並達成共識。若無法達成共識,則採三分之二同意制決議。涉及未成年成員權益之重大決策,應特別審慎並徵詢其法定代理人意見。 未來公司化後,將依公司法規設立董事會、監察人等職位,並制定更完善的決策流程。

第八條 召集人/核心小組

本組織可推舉一名或數名召集人/核心小組,負責協調組織日常運作、會議召集、對外聯絡等事務。召集人/核心小組由全體成員推選產生,任期無固定。 未來公司化後,召集人/核心小組成員可優先考慮擔任公司高階主管或董事。

第九條 會議

  1. 定期會議: 依需求定期召開線上或線下會議,討論專案進度、問題與未來方向。
  2. 臨時會議: 經過半數成員提議,或召集人認為有必要時,可召開臨時會議。

第十條 資金與資源管理(非營利階段)

  1. 本組織初期資金來源主要為成員自願分擔、外部捐贈或小額贊助。
  2. 所有資金應透明化管理,用於支持組織活動、購買必要工具或服務。
  3. 未來若產生盈餘(例如:小額專案報酬),應優先用於組織發展或成員共同福利,而非分配給個人。
  4. 在公司化前,所有設備、知識產權等無形資產的歸屬權應有明確約定,並作為未來公司資產的一部分。

第四章 未來公司化計畫

第十一條 公司化目標與時機

當本組織發展達到以下條件時,應考慮啟動公司化程序:

  1. 服務趨向穩定,服務版圖逐漸擴張之時。
  2. 獲得足夠支持和投資意向明確時。
  3. 有明確的商業模式或盈利計畫。
  4. 成員數量穩定且各具備可完成職位任務之能力。 公司化啟動時機將由全體成員共同討論決定。

第十二條 公司化形式

未來公司化擬採用 股份有限公司 / 有限責任公司 形式。具體形式將依據業務性質、資金需求、股東人數及當地法律法規而定。

第十三條 股權分配與入股原則

  1. 未來公司化時,股權分配應綜合考量成員前期貢獻度(如時間投入、專業技能、資源引薦等)、資金投入以及未來職責。涉及未成年成員之股權分配,須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,並應符合相關法規規定。
  2. 應制定公平、透明的股權協議,並徵詢法律意見。
  3. 退出機制: 若有成員在公司化前或後退出,其前期貢獻如何計算、股權如何處理等應有明確約定。未成年成員退出時,其股權處理應在法定代理人同意下進行,並保障其合法權益。

第十四條 知識產權歸屬

專案啟動前確認

在任何專案開發計畫開始之前,本組織有責任與成員確認知識產權的相關事宜。雙方須簽署契約,明確約定分潤、研發獎勵及產權歸屬。對於未成年成員,相關契約須經其法定代理人簽署同意。

職務發明與職務著作

  • 職務發明: 成員在組織指示下所開發的專案,其知識產權(如發明專利)屬於職務發明。本組織有權將其轉移至本組織共同擁有。未成年成員之職務發明歸屬,應符合中華民國《專利法》等相關法律規定,並由其法定代理人協助處理。
  • 職務著作: 若專案為成員在未受組織指示下所開發的成果(如著作權作品),則屬於職務著作。成員可自由選擇是否將此職務著作貢獻予本組織。未成年成員選擇貢獻職務著作時,須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。

公司化後知識產權轉移

在本組織運作期間,所有成員共同產出的智慧財產權(包括但不限於軟體程式碼、設計、文件等)初步歸屬於本組織共同所有。未來公司化時,這些智慧財產權將正式轉移至新成立的公司名下,成為公司的核心資產。為確保此轉移的合法性,成員應配合簽署相關文件,未成年成員則須由其法定代理人協助簽署。

第五章 附則

第十五條 章程修訂

本章程之修訂,需經全體成員三分之二同意後方可生效。

第十六條 爭議解決

本組織成員間若發生爭議,應優先以協商方式解決;協商不成時,可尋求第三方調解。涉及未成年成員之爭議,應特別考量其最佳利益。

第十七條 解散

若本組織無法達成其宗旨,或全體成員一致同意解散,應對剩餘資產進行公平處理,並解除成員間的相關權利義務關係。

第十八條 未盡事宜

本章程未盡事宜,得由全體成員共同討論後補充之。

第十九條 施行日期

本章程自 2025 年 7 月 7 日起開始施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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